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98號
TYDV,98,消債更,198,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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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之財產,除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花費外,不得為處分、移轉、信託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甲○○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甲○○行使,債務人甲○○亦不得對除有別除權者外之其他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甲○○所有之薪津債權及其他財產不得行使債權,亦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例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所有 對於「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現為債權人富全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扣押執行中(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80253 號、97年度司執 字第2643 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件更生之聲請裁定前,實 有保全之必要等語,並提出該案號執行命令影本2 份為證, 為此,聲請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停止強制執行。
三、茲查債務人之債權人非僅現尚受償中之上開債權人而已,為 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 依債務人之聲請並依職權,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 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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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