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324號
TPDM,91,自,324,2002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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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二四號
  自 訴 人 漢皇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巫俊明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游焰崇」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游焰崇」之記載有誤,應更正 為被告「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素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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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皇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