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民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毅交通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本票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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