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3113號
TYDV,98,司票,3113,200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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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1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請更正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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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