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秋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已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乙○
○,原登記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董秋月非相對
人,請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聲請狀內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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