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684號
TYDV,98,司拍,684,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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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相 對 人 曾智群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志俊之遺產管理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志俊於民國96年6 月27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台幣(下同)2,2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被繼承人李志俊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9號裁定 指定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茲被繼承人李志俊對聲請人負 債1,299,94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移 轉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1 份、本院97年度財管 字第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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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