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 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 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最高法院69 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 謂之「票據喪失」,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 有者言。此就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 觀之自明。若票據為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75年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查系爭支票係因遭第三人侵占而喪失,有聲請人提出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系爭支票並非被盜、遺失或滅失 ,且現持有人亦非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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