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48號
債 權 人 陳素新即旌鴻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支票票號AC0000000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支票票號 AC0000000 、AC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二)發票號碼DU00 000000請款單、發票影本及請款總金額907,093 元共15筆金 額之各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三)請款總金額4,291,659 元 共14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8年4 月8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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