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
債 權 人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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