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5348號
TYDV,98,司促,15348,200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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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百分之六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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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