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欣旗工程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該請求依據所憑之支票
影本五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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