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492號
TYDV,98,司促,13492,200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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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92號
債 權 人 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另行支出交通費用,其確實支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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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