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92號債 權 人 六方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另行支出交通費用,其確實支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