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230號
TYDV,98,司促,13230,200905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請求,甲
  ○○並未背書,不負票據責任,且利息應更正自提示日 (即
  退票日)起 算。如依借貸關係請求,甲○○始為連帶保證人
  ,得請求其「連帶」給付,惟利息應更正自上述退票日依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