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佑佳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係請求,甲
○○並未背書,不負票據責任,且利息應更正自提示日 (即
退票日)起 算。如依借貸關係請求,甲○○始為連帶保證人
,得請求其「連帶」給付,惟利息應更正自上述退票日依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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