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誼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被 告 茂群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6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訴訟代理人魏雯祈律師、訴訟代理人李哲賢律師、訴訟代理人游玉招律師;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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