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985號
TYDV,97,訴,985,20090518,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代 理人 林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丙○○(即志城汽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1/1頁


參考資料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