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財產證明文件(如: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
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二、配偶杜惠琪所有之房地(桃園縣平鎮市○○段東勢小段39-3
49地號土地、同段4479建號建物),現有無遭強制執行?現
況價值若干?其上設定擔保物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
償之債權數額若干?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受扶養人黃傳耀、戴明珠、杜惠琪、黃博祥、黃博毅之最新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九、聲請人配偶杜惠琪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5、96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
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十、提出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財產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
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
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