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544號
TYDM,98,訴,544,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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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偵緝字第517 號),本院認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 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 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54 年台上字第1894號著有判例可循。
三、本件被告正啟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而 公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 定,在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公訴人對之提起公訴, 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新裕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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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