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3樓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 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確定,嗣並就施用毒品罪 部分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6年3 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 南監獄執行中,在98年4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4 月2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 098090580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4 月21日,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 3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