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7年度,3號
TYDM,97,重附民,3,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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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方廣國際實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96年訴字第161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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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麥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廣國際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