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晨馨律師
被 告 乙○○
之8
被 告 丙○○原名莊煜騏
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易字第2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示。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 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江 春 瑩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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