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 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40,194元,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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