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方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租金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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