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源松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長城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7年7月23日依苗栗市調解委員會97民調字第191號 調解書之調解內容,將其對相對人及第三人林秀麗等2人所 有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1498號債權憑證所示 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前開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前開信函以「招領逾期」為 由被退回,據聞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其戶籍地,懇請本院 向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函查,證明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確 已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北院錦95執寅字第21498號債權憑證、苗栗縣苗栗 市調解委員會97年民調字第191號調解書、存證信函及退件 信函(以上均影本)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於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5鄰麥樹仁 126號,惟聲請人向上址寄發掛號信函卻以「招領逾期」為 由遭退回,此有退件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且經 本院依聲請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派員查訪,證實 相對人現未居住於其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此有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橫山分局98年4月24日竹縣橫警偵字第0980003236 號 函所附相對人查訪報告在卷可佐,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 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 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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