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秀貞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補提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說明戶籍地是否為住所地?如否,應釋明於戶籍地外另行租 屋之原因。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任職於六采有限公司最近二年內之薪資單及薪資帳戶存 摺明細影本。
五、提出聲請人95、96年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主要往來 銀行存摺明細影本(包括封面及最近2年內之內頁資料)。六、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狀況僅有租金支出每月9,000元、膳食 、交通、扶養等支出每月16,000元,應請聲請人具體表列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 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八、陳明積欠債務之原因,並具體釋明不能清償債務之事由。九、提出受扶養親屬嚴吳妙子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及人 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各該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並 說明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受扶養親屬嚴吳妙子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 並說明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