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58號
SCDV,98,消債更,58,200905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 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二、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陳報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 花旗商銀各提出協商之條件。
三、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四、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5至97年間曾任 職於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新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人應說明自該二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遣散費?如 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開始租屋?租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有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聲



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

1/1頁


參考資料
新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