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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