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570號
SCDV,98,司促,5570,20090525,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