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179號
SCDV,98,司促,5179,2009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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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弘有限公司、乙○○、王中平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王中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以釋明與本票發票人甲○○為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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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