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991號
SCDV,98,司促,4991,2009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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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中華全佑有限公司
            15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5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所附出貨單影本,其客
  戶為「宏隆運輸」、「河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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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全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