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中華全佑有限公司
15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5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所附出貨單影本,其客
戶為「宏隆運輸」、「河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