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39號
SCDV,98,司,39,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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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9號
清 算 人 金泰勳
代 理 人 高琇碧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大帝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參照最高法 院92年度臺抗字第621號、89年度臺抗字第388號裁定)。而 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 餘、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該清算事務堪稱已完結,是公司人格可 謂已消滅。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具有 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 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 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參照最高法 院84年臺抗字第457號裁定)。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 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 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 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 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 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帝可 公司)原為韓商大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宇公司 )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因公司營運不良造成虧損,公司 原帳列之短期借款及應付相關借款利息均為母公司為使公司 正常營運所陸續匯入之營運資本,但以短期借款列帳,並計 算相關應付利息,其性質實屬股東之墊款。民國93年4月30 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因上述款項無 法清償故依據專業意見聲請宣告破產,以致於無法於六個月 期限內完成清算,亦延誤清算人陳報就任之期間,嗣於93年 12 月間辦理清算人陳報,經本院以94司6字第1930號函准予 備查在案。大帝可公司之破產聲請業經本院93年度破字第6 號裁定駁回,主要是無法釋明前開債務之文件,母公司認為



因投資失利所造成之債權,無須額外派員前來解釋,並同意 將原帳列之短期借款及應付相關借款利息,回歸其原性質, 轉列股東往來而毋須償還,放棄原列帳之債權,因此辦理清 算完結之聲報云云。
三、經查:
(一)本院前於96年度司字第139號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事件, 以清算人並未提出公司解散時之財產清冊,以作為認定清 算是否完結之審查基準,而駁回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請。 本次聲請人陳報清算完結,仍僅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清算收支明細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承認清算期 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報表之會議事錄 、監察人對於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 表等報表之查核報告書,但仍未補正解散時之財產清冊。 因此,本件清算案件因無解散時之財產清冊,欠缺審查現 務是否了結之基準,無法認定清算事務業經了結,本院即 無從准予備查。
(二)又大帝可公司於93年度破字第6號破產事件,向本院陳述 其債務包括中楨會計師事務所新台幣 (下同)6萬元勞務報 酬、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短期借款1億1295萬8836元之債務 ,有本院93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在卷可參。聲請人於本件 清算完結聲請卻改稱,上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之借款為母 公司韓商大宇公司挹注之營運資金,該公司已放棄此債權 云云。經查: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司字第139號清算完結 事件命補正財產清冊時,聲請人於97年2月26日向本院陳 報,大帝可公司於解散時並無財產,故無財產清冊,有該 陳報狀附卷可參。因此,上開會計師勞務報酬是否已清償 ?以何方式清償並未見聲請人說明。且本院命聲請人提出 大帝可公司為韓商大宇公司之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及與 該公司往來借支之帳目及相關憑證,並說明為何先稱債權 人係韓國資產管理公司,嗣後又改係母公司挹注營運資金 之理由,同一筆借款何以能同時具有向資產管理公司借款 及母公司挹注營運資金之性質?但均未見聲請人加以函覆 ,故難以認定上開事務業經了結,本件清算自難認定業經 完結,依據上揭法律意旨,本院亦無從准予備查。(三)綜上所述,本件清算尚未完結,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 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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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帝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