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82號
TPDV,106,司促,9982,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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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永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
  (一)債務人吳永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21日止累計
     57,559元正未給付,其中52,990元為消費款;3,369
     元為循環利息(2016/12/ 18~2017/05/21);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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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