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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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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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張哲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何愛文律師
王仁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珮如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秋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係屬於智慧財產案件,本院認有指定技 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 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98年5 月18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52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 明,爰裁定由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1年度訴字第426號 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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