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645號
SCDM,95,訴,645,2009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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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110、3260、3261、3262、3263、3537、3538、3539、3545、37
14、3715、3716、3780、3781、4032、4033、4034、4035、4036
、4038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39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D○○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印章及編號2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D○○曾於民國92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 年度上訴字第4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5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96年6 月15日縮刑期滿。其與i○○(業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04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亥○○(業經本院審結)共組專門代客 向金融機構辦理各式貸款之團隊,其工作室位在桃園縣桃園 市○○○街205 號2 樓,D○○對外自稱「何名妍」,i○ ○對外則自稱「夏啟風」。D○○與i○○、亥○○共同基 於概括犯意,明知下列客戶信用能力欠佳,無從依循一般正 常程序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為使下列客戶能順利向金 融機構貸得款項,竟連續為下列行為:
(1)申○○(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雖在五秀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五秀公司)任職,然其於92年、93年 間僅各領取薪資新台幣(下同)42萬元、22萬元,以其真 實之資力尚無從向多家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及房屋貸款,竟 於93年12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 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申○○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佣金予i○○,並提 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申○○於92年間在 五秀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1254元或0000000 元、93年間 領取0000000 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新竹分局申○○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其上或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或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 彭素桂」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五秀公司92年度(



領取551254元)、93年度(領取447300元或867300元或00 00000 元)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申○○在五 秀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五秀公司在職證明(其上 蓋有偽造之五秀公司印文及偽造之五秀公司負責人m○○ 印文)後,連續於93年12月6 日、94年3 月30日、94年4 月1 日、94年4 月28日、94年9 月9 日由i○○分別向設 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0 號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 銀行)桃園分行、設於新竹市○○路141 號10樓之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新竹區中心 、設於新竹市○○路158 號1 樓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信銀)新竹分行、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業 銀行(下稱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設於桃園縣 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已為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購,下稱地○○○)桃園三 民分行分別申辦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現金卡,足以生損 害於五秀公司、板信商銀、台北富邦銀行、中信銀、安泰 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信商銀、 台北富邦銀行、中信銀、安泰商銀、地○○○因上開不實 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申○○於92年、93年確於 五秀公司工作收入甚多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21日 、94年3 月31日、94年4 月6 日、94年5 月3 日、94年9 月13日各准予核貸150 萬元、40萬元、15萬元與額度6萬 元之現金卡、15萬元、40萬元。
(2)B○○(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永昌 企業社任職,竟於94年3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 ○,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B○○支付105000元予i○○, 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B○○於92年 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23000元或835839元、93年 度領取薪資657500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B○○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彭智菁」戳章印文、偽造 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B○○於93年間在永昌 企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923850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 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B○○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 得資料參考清單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B○○在永昌企業 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 有偽造之永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



○印文)後,連續於94年3 月2 日、94年3 月16日、94年 6 月21日由i○○分別向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 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 、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永 昌企業社、h○○及安泰商銀、國泰世華銀行、地○○○ 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國泰世華銀行、 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B○ ○確於永昌企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3 月8 日 、94年3 月17日、94年6 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40萬 元、18萬元。
(3)丁○○(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間雖在永昌企業社 任職,惟其該年度所領取之薪資僅有504000元,且93年間 並未在永昌企業社任職,以其真實資力尚無從向多家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竟於93年11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 ○○,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支付105000元予i○○ ,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戶籍謄本、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 及92年度扣繳憑單等資料以供D○○偽造丁○○於92年在 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或為613000元、或為835450元 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 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及偽造之「稅務員曾琦芬」戳 章印文)及93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923658元之 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丁○○93年度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暨屬私文書性質之 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 證明丁○○自92年1 月4 日起即在永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 種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永昌 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印文)後, 連續於93年11月24日、94年6 月2 日由i○○分別向設於 新竹市○○路○ 段472 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北商 銀)消費金融處新竹信貸中心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 段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小額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永昌企業社、h○○及台北商銀、地○○○ 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商銀及地○○○因上開 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丁○○確於永昌企業 社工作收入甚佳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9 日、94年 6 月8 日各准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4)丙○○(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永



昌企業社任職,竟於93年12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 ○○,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支付65000 元予i○○ ,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丙○○於92 年在永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612345元或712345元、93 年領取895463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丙○○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約僱人員彭素桂」戳章印文)暨 屬私文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92年度、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丙○○在永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 書性質之永昌企業社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永昌企業 社印文及偽造之永昌企業社負責人h○○印文)暨具有私 文書性質之永昌租屋93年7 月至12月丙○○薪資明細條後 ,連續於93年12月23日、94年8 月22日由i○○分別向設 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 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 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永昌企業社、h○○及安 泰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 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丙 ○○確於永昌企業社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3年12月27日、 94年8 月25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35萬元。(5)j○○(另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99號 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明知自己並無工作收入, 而無法提出符合貸款資格之財力證明文件,為求向金融機 構取得貸款及信用卡,竟與i○○及D○○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言明如貸款30萬元,鍾 、韓2 人可從中得款16萬元之報酬,而j○○僅得其中14 萬元,乃先由j○○提供個人之身分證件,再由i○○與 D○○共同偽造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核發j○○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分別載明j○○領取「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好田公司)薪資807459元、822236元(其上均蓋有偽造 之「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好田 公司所開立j○○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 明j○○在好田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好田公司在 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印 文及偽造之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誠實」印文 )等財力證明文件,先於94年8 月25日,在臺南市○○路 52 號 ,將上揭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持向安泰商銀信貸



行銷部台南分部,申請信用貸款30萬元,致使安泰商銀誤 信j○○確於好田公司任職債信良好而核撥上開款項;又 於94 年10 月11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 將上揭偽造之財力證明文件,持向地○○○桃園分行,申 請信用貸款30萬元及信用卡1 張,致使地○○○亦誤信j ○○債信良好因而核撥上開款項及信用卡1 張,足以生損 害於北區國稅局及好田公司、郭誠實以及安泰商銀、地○ ○○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
(6)卯○○(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成勤電腦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成勤公司)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 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巳○○(業經本院審結)與亥○○聯 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卯○○支付所欲向銀行貸得之款項新台幣(下同)12萬 元之1 成即1 萬2 千元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 資料以供D○○偽造卯○○於93年間在成勤公司工作並領 有薪資384160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卯○○在成勤公司任職具有特種 文書性質之成勤公司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成勤公司 印文及偽造之成勤公司負責人「葉文順」印文)後,於94 年4 月中旬,由亥○○委託知情之戊○○(業經本院審結 )持向設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 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成勤公司、葉文順及地 ○○○,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 認卯○○確於成勤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4 月28日 准予核貸12萬元。
(7)庚○○(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東盛實業 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癸○○與 亥○○聯繫,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 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支付9 萬元予癸 ○○,癸○○抽取佣金3 萬7 千元後,再將餘款5 萬3 千 元再交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 偽造庚○○於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74539 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及證明庚○○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 之東盛實業社工作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 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印文)暨具有公文書 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庚○○93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 94年8 月2 日、8 月16日由亥○○分別向設於台南市○○ 路52號之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新竹市○○ 路106 號之地○○○新竹電子商務部申辦小額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H○○、及安泰商銀、地○○ ○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安泰商銀及地○ ○○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庚○○確 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8 月4 日、94 年8 月23日各准予核貸15萬元。
(8)辰○○(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93年間並未在東盛 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6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 ○,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支付17萬元予i○○,並 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辰○○於92年、 93年間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593135元、678512元 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辰 ○○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有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 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辰○○在東盛實業社任職具有特 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其上蓋有偽造之 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人H○○印文) 後,連續於94年6 月13日、94年6 月29日由i○○分別向 設於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銀消費金融處新竹 信貸中心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竹個人金 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東盛實業社 、H○○及台北商銀、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竹分局,台北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 而均陷於錯誤,誤認辰○○確於東盛實業社工作債信良好 ,而分別於94年6 月29日、94年6 月30日各准予核貸50萬 元、35萬元。
(9)C○○(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東 盛實業社任職,竟於94年5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D ○○,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C○○支付核貸金額之4 成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 料予D○○以供其偽造C○○於92年在東盛實業社工作並 領取薪資806587元、93年領取868557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 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C○○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分別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或偽造之「 稅務員曾琦芬」戳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C○○在東盛實 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東盛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 其上蓋有偽造之東盛實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東盛實業社負責 人H○○印文)後,連續於94年6 月30日、94年10月18日 由D○○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60 號之板信銀 行桃園分行申辦房屋貸款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 301 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足以生損 害於東盛實業社、H○○及板信商銀、地○○○暨財政部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信商銀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 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C○○確於東盛實業社任職債 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30日、94年10月20日各准予核 貸388 萬元、50萬元。
(10)酉○○(業經本院審結)之前男友黃○○(通緝中,待 到案後另行審結)因缺錢週轉,且黃○○信用不佳,黃 ○○乃央求以酉○○之名義向銀行貸款,經酉○○同意 後,黃○○於民國94年6 月間委託i○○以酉○○之名 義代為辦理信用貸款,彼等3 人均明知酉○○於92年、 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且酉○○根本未在任 何單位工作,以其資力尚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i ○○乃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支付核貸金額1 成之手續費予 i○○並提供酉○○之身分證影本以供D○○偽造酉○ ○於92年、93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分別領有薪資57 9450元、631337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上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 台專用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 度(領取631337元或971337元)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及證明酉○○自89年9 月1 日起即在林建進工業社 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在職證明書(其 上蓋有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 負責人林宗建印文)後,由i○○分別於94年6 月20日 、94年8 月2 日各持向設於台南市○○路52號之安泰銀 行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暨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 ○○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 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建、安泰商銀及地○○○暨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安泰商銀、 地○○○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酉○ ○於92年、93年間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作年薪數十萬元 、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6 月27日、94年8 月28日分 別准予核貸30萬元、20萬元。
(11)己○○(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林建進 工業社任職,竟於94年8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亥 ○○,亥○○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 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己○○支付4 萬8 千元 予亥○○,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 己○○於93年間在林建進工業社工作並領有薪資667217 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己○○在林建進工業社任職具有特種 文書性質之林建進工業社員工職務證明書(其上蓋有偽 造之林建進工業社印文及偽造之林建進工業社負責人林 宗建印文)暨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竹分局己○○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 上蓋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 能櫃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8 月15日、94年10 月14日由亥○○分別向設於台北市○○路○ 段178 號2 樓之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北二區中心及設於新竹市 ○○路91巷9 號8 樓之地○○○電子商務部電話行銷科 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林建進工業社、林宗 建及台北富邦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竹分局,台北富邦銀行及地○○○因上開不實之證 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己○○確於林建進工業社工 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9 月9 日、94年10月25日各 准予核貸30萬元。
(12)辛○○(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晶業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業公司)任職,竟於94年4 月 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i○○,i○○再委託D○○ ,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支付19 萬元予i○○,並提供其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 偽造辛○○於93年間在晶業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616123 元屬私文書性質之晶業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分局辛○○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其上蓋 有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



台專用章印文)後,連續於94年4 月5 日、5 月5 日由 i○○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 華銀行桃興分行及設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新 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辦小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 晶業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地○○○暨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國泰世華銀行及地○○○因上開不 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辛○○確於晶業公司 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4 月6 日、94年5 月9 日 各准予核貸40萬元、35萬元。
(13)午○○(業經本院審結)於94年6 月間委託戊○○以午 ○○之友人A○○(業經本院審結)之名義代為辦理信 用貸款,戊○○明知A○○於92年間並未在銓顥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銓顥公司)任職,且A○○於93年間在銓 顥公司任職所領取之薪資亦僅有120000元,竟委託亥○ ○、亥○○再委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午○○支付1 萬4 千元予戊○○,並由A○○提供其 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A○○於92年間在銓 顥公司工作並領有薪資556295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其上蓋有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戮章印文)、93年 向銓顥公司領取薪資625450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 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及證明A○○自92年2 月1 日起即在 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明( 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責人 I○○印文)後,由戊○○於94年7 月5 日持向設於苗 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 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及地○○○暨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地○○○因 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A○○自92年間 起確於銓顥公司工作年薪數十萬元、債信良好,而於94 年7 月5 日准予核貸14萬元。
(14)張遠任(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 351 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於94年7 月間 委託戊○○代為辦理信用貸款,戊○○明知張遠任於93 年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委託亥○○、亥○○再委 託D○○,彼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張遠任支付18000 元予戊○○,並提供其個人身分



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張遠任93年間在銓顥公司工作 並領有薪資608814元屬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 偽造之「稅務員林冬彩」戮章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 銓顥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張遠 任在銓顥公司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銓顥公司在職證 明(其上蓋有偽造之銓顥公司印文及偽造之銓顥公司負 責人I○○印文)後,由戊○○於94年8 月3 日持向設 於苗栗縣竹南鎮○○路217 號地○○○竹南分行申辦小 額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及地○○ ○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稅務之管理,地○○ ○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陷於錯誤,誤認張遠任確於 銓顥公司工作債信良好,而於94年8 月3 日准予核貸18 萬元。
(15)未○○(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於93年間並未在祥順工 程行任職,竟於94年4 月間,經由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母 親丑○○(業經本院審結),再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戊 ○○、戊○○再委託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亥○○ 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丑○○支付5 萬7 千元予戊○○,並提供未○○個人身 分證等資料以供D○○偽造未○○於93年間在祥順工程 行工作並領有薪資387485元屬私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未○○在祥順 工程行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祥順工程行員工在職證 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祥順工程行印文及偽造之祥順工 程行負責人王家祥印文)後,連續於94年4 月2 日、94 年5 月4 日、5 月12日由戊○○分別向設於桃園縣桃園 市○○○路32-20 號1 樓之5 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桃園分行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223 號之安泰商銀北桃園簡易型分行暨設於苗栗縣 竹南鎮○○路217 號之地○○○竹南分行申辦小額信用 貸款,足以生損害於祥順工程行、王家祥及陽信銀行、 安泰商銀、地○○○,陽信銀行、安泰商銀及地○○○ 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未○○確於 祥順工程行工作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5 月19日、94 年5 月9 日、94年5 月23日各准予核貸20萬元、20萬元 、16萬元。
(16)甲○○(業經本院審結)明知於92年、93年間未曾在鈞 富企業社任職,竟於94年7 月間,透過具有犯意聯絡之



友人「d○○」(未經起訴),「d○○」再委託i○ ○,i○○再委託D○○,彼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 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d○○」支付核貸金額 之1 成並提供甲○○個人身分證等資料予D○○以供其 偽造甲○○於92年在鈞富企業社工作並領取薪資725439 元、93年領取788527元之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甲○○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其上均蓋有偽造之「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暨屬私文書性質之 鈞富企業社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證明甲 ○○在鈞富企業社任職具有特種文書性質之鈞富企業社 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鈞富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 鈞富企業社負責人葉君浪印文)後,連續於94年7 月13 日、94年8 月25日由i○○分別向設於台南市○○路52 號安泰商銀信貸行銷部台南分部及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 段30 1號之地○○○桃園三民分行申辦信用貸款 ,足以生損害於鈞富企業社葉君浪及安泰商銀、地○ ○○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安泰商銀及地○○○ 因上開不實之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甲○○確於 鈞富企業社任職債信良好,而分別於94年7 月14日、94 年8 月29日各准予核貸30萬元、20萬元。(17)寅○○(業經本院審結)明知其未曾在冠億企業社任職 ,且其所掛名為負責人之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永康泰公司)並未曾與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峰公司)、文茂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文茂公司)簽訂 任何工程合約,竟自93年6 月間起至94年11月間止,與 i○○及D○○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i○○代為辦理以寅○○個人名義或以寅 ○○所掛名之永康泰公司名義分於94年3 月23日、93年 6 月10日、93年6 月25日、94年1 月6 日、94年1 月3 日、94年5 月4 日、94年5 月4 日、94年11月4 日、各 向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01 號之地○○○桃園 個人金融中心、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08 號之慶豐 銀行桃園分行、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76 號3 樓之 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部桃竹區中心、設於桃園縣桃園 市○○路360 號之板信商銀桃園分行、設於桃園縣桃園 市○○路445 號之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行、設於台南市 ○○路52號之安泰商銀銷部台南分部、設於台北市○○



路51號9 樓之中信銀台北電話推廣科中電話行銷、設於 桃園縣中壢市○○路157 號之中小企銀中壢分行銀行申 請信用貸款、現金卡、房屋貸款、企業貸款,並提出由 D○○偽造分屬公文書性質之寅○○91年度及92年度財 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其中91年度清單上蓋有偽造之「助理呂宜錚 」戮章印文、92年度清單上蓋有偽造之「書記簡曉菁」 戮章印文)、保證人C○○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竹市分局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屬特種文書性質之寅○○冠億企業社在(離)職證 明書或員工職務證明書或員工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 冠億企業社」印文及偽造之冠億企業社負責人「李蘭芳 」印文)、屬私文書性質之寅○○冠億企業社92年度及 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工程簡易承攬合約 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及 偽造之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凌耀輝」印文)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明細(其上蓋有偽造之「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工程分包合約書(其 上蓋有偽造之「文茂建設有限公司」印文及偽造之文茂 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羅文在」印文)而行使,足以生 損害於冠億企業社、李蘭芳、德峰公司、凌耀輝、文茂 公司、羅文在、上開各銀行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桃園縣分局、新竹市分局暨上開銀行,使上開銀行因不 實證明文件而均陷於錯誤,誤認寅○○確於冠億企業社 工作債信良好暨永康泰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而分別於94 年4 月25日、93 年6月15日、93年6 月25日、94年2 月 1 日、94年2 月5 日、94年5 月9 日、94年5 月10日、 94年11月25日各貸予信用貸款16萬元、信用貸款20萬元 、信用貸款50萬元、房屋貸款412 萬元、房屋貸款243 萬元、信用貸款20萬元、信用貸款10萬元及現金卡(額 度8 萬元)、企業貸款69萬元。
(18)Y○○(另案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39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明知其於92、93年 間並未在銓顥公司任職,竟於94年7 月20日前之某不詳 時間,委由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i○○,由i○○提供 其與D○○共同偽造之銓顥公司94年8 月1 日公司服務 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其上蓋有偽造「銓顥工程有限公司 」及「I○○」印文各1 枚)、Y○○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1 紙(其上記載Y○○於93年間向銓顥公司 領取薪資764350元)之私文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Y○○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 有偽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 台專用章」印文1 枚)之公文書及Y○○9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上蓋有偽造「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全功能櫃台專用章」印文1 枚) 之公文書,而於94年7 月20日某不詳時間,持前揭偽造 之銓顥公司服務證明書、Y○○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國稅局Y○○92年度、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各1 紙等在職證明及財力證明文件,向位於 新竹市○○路○ 段472 號之台北商銀申請信用貸款30萬 元,因而致台北商銀陷於錯誤,而於94年8 月11日准予 核貸30萬元。復於94年11月14日,由i○○持前揭偽造 之國稅局Y○○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紙等財力證明文件,向位於新竹市○○路35號之地○ ○○新竹個人金融區域中心申請信用貸款50萬元,嗣因 地○○○稽核人員乙○○發覺前揭國稅局Y○○93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偽造故未准許核貸,而 足生損害於銓顥公司、I○○、國稅局對於資料管理之 正確性及台北商銀等放款銀行對於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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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康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勤電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田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