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忠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5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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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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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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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湘敏 │國泰世華銀│97年8月10日 │60,000元 │0000000 │ │
│ │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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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湘敏 │國泰世華銀│97年8月10日 │68,900元 │0000000 │ │
│ │ │行後埔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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