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940號
PCDV,98,訴,940,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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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哲華律師即陳惠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之預告登記塗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經原告原係仿侵權行為與債權不履行請求被 告塗銷預告登記,嗣雖於本院審理時追加物上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惟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應予准許,核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前向案外人曾龍生購賣台北縣新莊市○○路新建巷28 弄8 之3 號房地(即新莊市○○段593 地號、1694建號,以 下簡稱系爭房地),是原告現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 ㈡原告於民國86年8 月間委任陳惠玉(已歿)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然陳惠玉未經原告同意,逕製作不實的預告登記申請 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致使原告受有損害。為此,原 告爰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塗銷系 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之訴。
㈢原告前誤以已拋棄繼承之陳惠玉繼承人即吳俊興吳雅琦吳佳靜等人為被告起訴,然經鈞院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 字第10614 號)駁回原告之起訴。然於該判決內業已表明「 查,原告(原名潘家美)係於86年8 月28日向出賣人曾龍生 買受系爭房地,並簽訂書面契約、向銀行辦理抵押權設定、 繳納契稅等事宜,已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房地買賣契約書、公證書等為證,原告並於86年8 月28日辦 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足見原告確實依買賣程序取得 系爭房地所有權。原告主張訴外人陳惠玉違背其委任義務, 擅自辦理預告登記,則提出『預告登記同意書』一紙為證, 查前揭同意書之簽訂日期為;『86年9 月24日』,內容則為 『潘家美(即本件原告).. , 於民國86年9 月24日訂約出



賣與陳惠玉,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同意向主管地 政機關申辦預告登記。』其中『訂約』二字係『預約』更改 而來,其真意為何,已有爭議。況原告復未與陳惠玉訂立任 何房地買賣契約,僅以此『預告登記同意書』,難以證明原 告與陳惠玉間確實有買賣系爭房地之合意,再查,原告既於 86 年8月28日方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同年9 月22日辦理抵 押權設定,何以隨即在同年9 月24日即訂約再度出售?顯然 與交易常情有違,足見原告與訴外人陳惠玉間確實並無買賣 關係存在,該限制登記事項,顯與事實不符。原告自應可依 相關地政登記之程序,請求地政機關塗銷系爭房地限制登記 事項,附此敘明。」等語。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有 理由。
㈣又原告提起上開訴訟經駁回後,曾聲請指定陳惠玉之遺產管 理人,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曾裁定指定被告即郭哲華律師 為陳惠玉之遺產管理人為由,駁回原告之聲請。是以,本件 以郭哲華律師為被告,應無不合。
㈤為此,依據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物上請求權,請求⑴請 准將台北縣新莊市○○段593 地號及1694建號上之預告登記 塗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抗辯:
㈠原告應向地政機關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塗銷,當事人顯不適格。
㈡86年9 月24日之預告登記同意書應為原告所親簽,通常係為 一定之目的而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故原告當時可能係 因積欠陳惠玉債務,而簽立預告登記同意書,原告主張陳惠 玉係製作不實之預告登記同意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云 云,誠屬不可採信。
㈢原告雖依據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 銷預告登記,惟上開預告登記同意書係原告所親簽,已如前 述,陳惠玉並無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原告之請求 顯屬無據。
㈣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目前為原告所有。
㈡被告曾持86年9 月24日上有原告簽名與蓋章之預告登記同意 書,向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申請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 預告登記,並經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予以登記。五、本件爭點與本院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 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 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關 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土地權利內容或次 序變更之請求權。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 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土地法第79條之1  第1 、2 項定有 明文。則預告登記對於土地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自有相當之 限制作用,苟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所有人並無得保全之權利 存在,仍未塗銷預告登記,顯屬對於土地所有人權利之行使 構成妨害,土地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 預告登記權利人塗銷預告登記,以除對於所有權權利行使之 妨害。
㈡經查被告所持86年9 月24日上有原告簽名與蓋章之預告登記 同意書,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其欲保全之債權為原告 於86年9 月24日訂(或預)約出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予被告 之移轉請求權,有預告登記同意書1 件在卷足憑(詳本院卷 第7 頁)。次查原告否認目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訂有買賣契約,或買賣預約,被告就兩造間目前有買賣契約 或買賣預告之事實,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被告對於原告並 無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債權存在,被告之預告登記自屬妨害 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則原告依據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塗銷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雖抗辯: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當 事人並不適格,應由原告請求地政機關塗銷云云。惟查原告 如不透過訴訟塗銷預告登記,應由被告出具預告登記塗銷同 意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因被告拒不辦理,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自無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又本件塗 銷預告登記係屬私人間之民事糾紛,非由地政機關可片面決 定塗銷,苟無預告登記權利人出具塗銷同意書,並向地政機 關申請塗銷,地政機關即得片面塗銷預告登記,則私人之權 益如何可獲得確保?核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顯不足採。 ㈣原告雖依侵權行與債務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塗銷預告登記,惟查原告就其主張陳惠玉係違背其委任義務 為預告登記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說明,則其依侵權行為與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鎖預告登記,為無理由。六、從而,原告依據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上之預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 另依據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預 告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與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塗銷預告登記,三項請求權基礎中兩項經本院為敗訴 之判決。另被告抗辯:陳惠玉可能係借款予原告裝潢或其他 原因始於系爭不動產上為預告登記云云,雖亦未舉證以實其 說,然系爭不動產於86年已為預告登記,而原告至陳惠玉死 亡後始起訴請求塗銷,被告舉證上自有相當困難,且被告僅 為陳惠玉之遺產管理人,無權為任何處分行為,則其於訴訟 上所為抗辯,核屬防禦權利之必要,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 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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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