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1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
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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