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89號
PCDV,98,訴,189,2009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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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14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
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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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