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31號
PCDV,98,補,631,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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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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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