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啟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
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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