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瑞琴即和泰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