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97號
PCDV,98,補,597,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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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瑞琴即和泰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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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