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元(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聲請人就其債務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96年5 月15日起至98年5 月1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 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執莊字第44686 號執行事件外,是否 尚有其他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並應提出上開 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完整影本。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聲請人除所提安泰銀行存摺影本外,是否尚有其他金融機構 之存款資料?又所提安泰銀行存摺資料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並另行提出完整存摺影本。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1 年(即自97年5 月起至98年4 月)薪資 明細表及薪資入帳存摺影本(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 年之膳食(每月6000元之計算方式 )、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之路線、所騎乘機 車之行照、聲請前1 年每月油資800元之計算方式)、醫療 (是否每月有固定醫療支出?)等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應 說明居住於現住地之人口為何?聲請人須支出家庭生活必要 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 扶養人陳榮泉之金額為3000元,其證明文件為何?另受扶養 者陳榮泉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又就該扶養 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陳榮泉)應分擔之人數為 3 人,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陳采杏、陳建龍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陳榮泉 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