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江昭惠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之薪資收入數額、來源暨其證明 (本項應 完整提出97年1 月份至今之相關收入證明,如薪資明細表 、薪水袋、薪水帳戶匯款轉帳資料等,勿概括、省略說明 )。
(二)聲請人任職於國統理髮廳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 三) 受扶養人鄭○○、鄭○○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四) 聲請人前配偶鄭○○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及健保投保資 料( 明細) 。
(五)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的原因及時間並金錢流向證明文件 。
(六)請聲請人提出目前子女每月支出扶養費用8,000元之相關 證明文件(如最新之在學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等)。 (七)聲請人前配偶有何不能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正當理由? (八)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