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錄
選任辯護人 徐小波律師
黃章典律師
顧定軒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正錄係三省堂有限公司、秀品堂有限公司(均設址於台北 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另為不受理判決)之實際負責人,明 知「海洋之心」(HEART OF THE OCEAN)係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Twen- 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為豐富電影鐵達尼號劇情所特別設計之 珠寶項鍊,為美術著作,已經美國著作權局註冊登記,享有美術著作權,竟意圖 牟利,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下,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初,由張正錄提供材 料,擅自委託知情之翰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翰妮公司,另為不受理判決)負責 人郭宏榮(另案偵辦),依據鐵達尼號電影影片內「海洋之心」圖案,模仿重製 「海洋之心」項鍊,並將鐵達尼號船首圖案重製於其所販售之紀念錶背面表殼, 再以廣告對外佯稱係受美國福斯電影公司正式授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違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告訴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業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足參,故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 素 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