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8年度,710號
TPDM,88,自,710,200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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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一О號
  自 訴 人 丙○○○
        己○
        甲○○
  被   告 丁○○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別名許阿木)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二號其經營之 神輝汽車版金修理廠,自任會首,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召募每會新臺幣( 下同)二萬元,連同會首共計六十八會之互助會,約定每月十五日下午一時開標 ,自八十五年起每逢一月三十一日、五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均加標一次,會 期自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結束,採內標制,底標二千 元,標息最高不得逾七千元,每次以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該組互助會皆由被告 丁○○向未得標之會員(下稱活會會員)按二萬元扣除標息後之金額收集會款交 予得標會員。詎被告丁○○因需款週轉,竟與其妻即被告乙○○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利用會員未親自到場參與 投標之機會,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第五十九次開標會期前之八次不詳開標日期 ,在上述開標地點,分別冒用林文相游秋月吳淑英毛彩梅周林碧合、潘 秋菊、廖明賢張芳鎔八位活會會員之名義,連續在空白紙上偽簽該等會員之姓 名並偽填競標利息七千元之標單,依習慣係表示該等會員願以此標息標取會款之 用意,於開標時持以參與競標而得標,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冒標人,再向當次會期 之活會會員詐稱係被冒標人得標(向被冒標人收取會款時則另詐稱係他人得標) ,或在活會會員未詢問何人得標之情形下,利用會員誤認必有人得標之想法,而 仍向之收取會款,使各該期之活會會員不疑有他均陷於錯誤,誤認係上開被冒標 人得標,而分別交付以每會金額二萬元扣除標息七千元後之會款予被告丁○○乙○○,亦足生損害於各該期之活會會員,因而詐得各次所餘活會會員繳交之會 款等事實,業據另案自訴人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提起自訴繫屬於本院 ,經本院以八十八年自字第五二二號被告丁○○乙○○詐欺案件審理在案,此 有該案自訴狀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本件被告丁○○乙○○詐欺案件與上 開八十八年自字第五二二號詐欺案件為被告相同、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為 事實上一罪,自訴人丙○○○己○甲○○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就同一案 件,向本院重行提起自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一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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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