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9605號
PCDV,98,司促,19605,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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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605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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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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