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崔松濂
李舒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羽泰國際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7 萬
6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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