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 月11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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