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2034號
PCDV,97,消債更,2034,2009052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83,396 元,而聲請人於富壽小吃店擔任員工,每月收入 為25,000元,但因其每月須支付自己膳食費 6,000元、房租 6,000元、保險費784元、水電瓦斯費3,989元、交通費2,000 元、日常生活用品1.000元,及扶養父親洪火樹1,000元、次 子洪偉智教育、生活費 3,500元,每月收入扣除上開支出, 僅剩 727元,聲請人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見本院卷第 10至11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其前已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永豐 銀行僅告知聲請人每月須清償10,000元至20,000元,並未提 出任何明確之還款方案,且以聲請人之收入扣除支出後,明 顯無法負擔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故其請求可否降低月付 金,但銀行以規定為由,回絕聲請人之請求,直接給予前置 協商退件通知函(見本院卷第10頁),而其既經前置協商程 序,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既未逾 1,200萬元,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 ,懇請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並曾以書面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永豐銀行請求共同債務協商,並遭發給前置退件通知,有其 前置協商退件函復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細究永豐 銀行就發給前置協商退件通知,而非發給協商不成立通知之 原因,係因聲請人提出之資料與所述不符,致永豐銀行無法 確認真實性予以退件處理,此與協商不成立,應付與債務人 證明書之情形不符,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之要件有違,且該欠缺又屬無從補正,爰依首開條文規定, 自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