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陸淑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 所明定。依其立法理由可知,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固由債 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 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 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債 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 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 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務 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 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債務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6,652 元,具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達成 協商,雙方約定聲請人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 月10日以11,502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 ,至全部清償為止,惟聲請人於協商時,因有配偶可幫忙支 付每月應還款之款項,尚能如期清償,但於97年 7月間聲請 人與配偶楊裕傑離婚後,即因無法再為履行而毀諾,聲請人 毀諾具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爰請 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中華銀行成立協商乙節,業據其提 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等件在卷可稽,並有乙○銀行98年2 月5 日陳報狀1 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須具備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之要件,方為 適法。
(二)再聲請人以其與配偶離婚,無人為其支付協商款項為由, 而主張毀諾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 1 份附卷供參,惟查,聲請人於97年7 月間離婚固有前開 戶政文件可證,但僅憑聲請人與配偶離婚乙事,即可認為 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尚嫌速斷,亦顯與無法預見、不 可控制之情事變更情節有違,已難認其主張為合理,況聲 請人自97年6 月中旬即至康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康武公司)任職,至目前為止實際工作4.5 個月,平均每 月收入約23,828元等情,業據聲請人自陳在卷(見本院卷 第42頁),並有工資條及康武公司康管字第0008號函1 份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0頁),是以其薪資收入扣除前開 協商還款金額11,502元,聲請人每月既仍可餘12,326元供 自由運用,已較內政部所頒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 829 元為豐,且聲請人又不須負擔扶養之費用(見本院卷 第12頁),是衡酌前情,聲請人既仍有清償債務之能力, 卻不為履行而放任還款期限屆至,自難認其主張有理由。(三)又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雖為 1,056,652元,然其既 有固定之工作收入,且為62年生,年僅36歲,正值壯年, 此有戶籍謄本 1份在卷為憑,是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 退休年齡65歲,聲請人尚可工作29年,核認聲請人應仍有 清償債務之可能,並無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是與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之規定,尚有不合,即難准許。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及不能清償債務情 節之主張,既無可採,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即屬聲請 之要件有所不備。是參酌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經參加95年協商機制毀諾之債務人, 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再進行協商,而聲請人既 仍有固定之收入,尚非不得與乙○銀行等債權人再次進行解 決債務之商談,以謀求適當之履行條件,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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