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寬大起重有限公司、甲○○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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