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242號
PCDM,98,易,242,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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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被   告 宇○○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玄○○
被   告 宙○○
被   告 地○○
(起訴書誤載為蔡耀州
被   告 巳○○
被   告 申○○
被   告 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670
號),因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宇○○戊○○玄○○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宙○○地○○巳○○申○○癸○○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併罰科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前於民國9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1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 10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宇○○前於82間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1年11月10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戊○○前於9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於97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玄○○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9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92年5 月26日執行完畢。詎其等仍不知悔改,丙○○在臺北



縣新莊市○○路188 巷28號經營「永佳育樂有限公司」(下 稱永佳公司),竟意圖營利,自民國96年6 月4 日起至97年 3 月18日止(起訴書略戴為自96年6 月間起至97年3 月間止 ),在上址公眾得出入之永佳公司內,供給賭博場所,擺設 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共259 台,供賭客把玩並與之 對賭,且分別自96年6 月28日起至96年12月底止,各以月薪 新臺幣(下同)25,000元、時薪100 元之代價僱用與其有犯 意聯絡之丑○○(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宇○○丁○○戊○○玄○○宙○○地○○巳○○申○○、癸 ○○、辛○○(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等人,分別從事服務 招待、兌換代幣、辦理會員卡、開分、環境清潔、機台台面 清潔、餐點發放、機台故障排除、帶領賭客至永佳公司外之 場所兌換現金、兌換現金等工作(以上受僱用者姓名、受僱 期間、薪資、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之方 式先由參與賭博之賭客以現金按一定比例向開分員開分,再 押注分數與上開電動賭博機對賭,或以一比一比例換代幣打 鋼珠,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玩法決定輸贏,終局再以機具上 顯示之分數或所得之鋼珠結算成計分卡,再憑計分卡以一定 比例兌換現金。嗣賭客亥○○、乙○○、壬○○(起訴書誤 載為江政平)、庚○○、未○○、辰○○、甲○○、戌○○ 、己○○、酉○○、子○○、卯○○、寅○○、天○○、午 ○○(下稱亥○○等15人,均另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分別 於96年2 月2 日起至97年3 月間止,前往上址永佳公司利用 前揭電動賭博機具賭博財物,並以贏得之分數於永佳公司外 之場所兌換現金(以上亥○○等15人把玩之機台、賭博時間 、兌換現金之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嗣丙○○雖 營業至97年3 月18日(起訴書載為97年3 月10日)止,其後 即將永佳公司停業,惟仍經警蒐證後,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於97年5 月10日14時20分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路○ 段 60之5 號4 樓宇○○住處搜索,並扣得非供賭博所用之筆記 本1 本、電話聯絡卡2 張、中英文代碼表、贈獎表、代幣表 各1 張;於同日14時30分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街92巷 25號2 樓玄○○宙○○原租處內搜索,並扣得非供賭博所 用之對講機3 台、點鈔機1 台;於同日15時20分許,前往臺 北縣新莊市○○○路468 巷13號7 樓丙○○住處內搜索,並 扣得非供賭博所用之行動電話聯絡便條紙1 張;於同日15時 30分許,前往臺北縣新莊市○○路176 巷7 號9 樓之4 癸○ ○住處搜索,並扣得非供賭博所用之記事本1 本;於同日16 時50分許,前往上址永佳公司搜索,並扣得非供賭博所用之 點鈔機、照相機各1 台。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宇○○丁○○戊○○、玄 ○○、宙○○地○○巳○○申○○癸○○等人(下 稱被告丙○○等10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核與同案 被告亥○○等15人、丑○○、辛○○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 理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永佳公司大門口密錄擷取照片15 幀、店內密錄擷取照片57幀、臺北縣新莊市○○街58巷18弄 內、同市○○路119 巷9 弄3 號蒐證照片多幀、臺北縣北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查獲永佳公司涉嫌經營賭博電玩職務報告1 件、臨檢紀錄表多件、永佳公司現場機台簡冊、1 樓平面圖 各1 件附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咸堪認定。二、核被告丙○○等10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又 被告丙○○等10人於永佳公司營業期間或受僱期間內,反覆 密接提供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並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 特定人對賭以營利,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 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各成立一罪。而被 告丙○○等10人間就所犯上開二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渠等上開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 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斷。末查:被告丙○○ 前於9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 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10月9 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宇○○前於82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1年11月10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戊○○前於9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6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 刑2 月15日確定,於97年2 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玄○ ○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0年 度易字第9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2年5 月26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件在卷足 憑,其4 人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均為累犯,皆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丙○○ 等10人之品行、智識程度、被告丙○○經營賭博性電動機具 店,且機具數量多達259 台,敗壞社會風氣至鉅,所為賭博



行為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亦非輕,惟其營業時間尚短 ,且只經營至97年3 月18日即自行停業,危害並未繼續擴大 ,暨被告宇○○丁○○戊○○玄○○宙○○、地○ ○、巳○○申○○癸○○等人受人僱用情節較輕及受僱 用之期間亦短,以被告丙○○等10人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 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 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一所示 之電動賭博機具,雖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但經警於97年5 月 10日前往搜索時已未擺設在永佳公司內而未扣案,且被告丙 ○○供稱該等機具已於公司停業後轉售他人,自無從於本案 中諭知沒收;另如事實欄所載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或係供被告丙○○等10人犯本件罪行所用 、所得之物,亦無從於本案中諭知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電動賭博機具名稱、│ 玩 法 │
│號│數量 │ │
├─┼─────────┼──────────────┤
│1 │賓果行星1台 │用現金以一比一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連線即得分,並以一│
│ │ │比一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則│
│ │ │分數消失。 │




├─┼─────────┼──────────────┤
│2 │幸運輪盤超1台 │用現金以一比一比例開分,選號│
│ │ │碼後押注分數,押中即得分,並│
│ │ │以一比一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
│ │ │,則分數消失。 │
├─┼─────────┼──────────────┤
│3 │皇家馬1台 │用現金以二比一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跑贏之賽馬即得分,│
│ │ │並以一比一比例兌換現金,未押│
│ │ │中,則分數消失。 │
├─┼─────────┼──────────────┤
│4 │超級九線16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水果盤上之連線即得│
│ │ │分,並以一比五比例兌換現金,│
│ │ │未押中,則分數消失。 │
├─┼─────────┼──────────────┤
│5 │超級滿天星10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連線即得分,並以一│
│ │ │比五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則│
│ │ │分數消失。 │
├─┼─────────┼──────────────┤
│6 │滿天星(7PK)76台 │用現金以一比一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以撲克牌玩法比輸贏,贏│
│ │ │者即得分,並以一比一比例兌換│
│ │ │現金,輸者分數消失。 │
├─┼─────────┼──────────────┤
│7 │愛莉絲4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動物連線即得分,並│
│ │ │以一比五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
│ │ │,則分數消失。 │
├─┼─────────┼──────────────┤
│8 │石器時代2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連線即得分,並以一│
│ │ │比五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則│
│ │ │分數消失。 │
├─┼─────────┼──────────────┤
│9 │愛斯基摩人2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連線即得分,並以一│
│ │ │比五比例兌換現金,未押中,則│
│ │ │分數消失。 │




├─┼─────────┼──────────────┤
│10│海王2台 │用現金以一比五比例開分,押注│
│ │ │分數,押中海底畫面連線即得分│
│ │ │,並以一比五比例兌換現金,未│
│ │ │押中,則分數消失。 │
├─┼─────────┼──────────────┤
│11│柏青哥140台 │用現金以一比一比例換代幣打鋼│
│ │ │珠,中獎則贏得鋼珠,並以每20│
│ │ │顆鋼珠兌換現金10元,未中獎,│
│ │ │則代幣由機台沒入 │
├─┼─────────┼──────────────┤
│12│柏青司洛4台 │用現金以一比一比例換代幣打鋼│
│ │ │珠,中獎則贏得鋼珠,並以每20│
│ │ │顆鋼珠兌換現金10元,未中獎,│
│ │ │則代幣由機台沒入 │
└─┴─────────┴──────────────┘
附表二
┌───┬─────┬────┬───────────┐
│受僱者│受僱期間 │薪 資│工 作 內 容 │
│姓名 │ │ │ │
├───┼─────┼────┼───────────┤
│丑○○│96.06.28至│月薪 │服務招待、兌換代幣、環│
│ │97.03.18 │25,000元│境清潔、餐點發放。 │
├───┼─────┼────┼───────────┤
宇○○│96.07.25至│月薪 │服務招待、辦理會員卡、│
│ │97.03.18 │25,000元│開分、環境清潔、機台台│
│ │ │ │面清潔、機台故障排除、│
│ │ │ │餐點發放、帶領賭客至永│
│ │ │ │佳公司外之場所兌換現金│
│ │ │ │。 │
├───┼─────┼────┼───────────┤
丁○○│96.08.01至│月薪 │服務招待、辦理會員卡、│
│ │97.03.18 │25,000元│開分、環境清潔、機台台│
│ │ │ │面清潔、機台故障排除、│
│ │ │ │餐點發放、帶領賭客至永│
│ │ │ │佳公司外之場所兌換現金│
│ │ │ │。 │
├───┼─────┼────┼───────────┤
戊○○│96.09 月中│月薪 │服務招待、辦理會員卡、│
│ │旬至97.03.│25,000元│開分、環境清潔、機台台│




│ │18 │ │面清潔、機台故障排除、│
│ │ │ │餐點發放、帶領賭客至永│
│ │ │ │佳公司外之場所兌換現金│
│ │ │ │。 │
├───┼─────┼────┼───────────┤
玄○○│96.10 月中│時薪100 │騎乘車號VA2-368 號機車│
│ │旬5至97.03│元 │,在永佳公司附近巷子內│
│ │.18 │ │與持記分卡之賭客兌換現│
│ │ │ │金 │
├───┼─────┼────┼───────────┤
宙○○│96.10 月中│時薪100 │騎乘車號609-BLV 號機車│
│ │旬5至97.03│元 │,在永佳公司附近巷子內│
│ │.18 │ │與持記分卡之賭客兌換現│
│ │ │ │金 │
├───┼─────┼────┼───────────┤
地○○│96.10.26至│月薪 │服務招待、環境清潔、機│
│ │97.03.18 │25,000元│台台面清潔、機台故障排│
│ │ │ │除、帶領賭客至永佳公司│
│ │ │ │外之場所兌換現金。 │
├───┼─────┼────┼───────────┤
巳○○│96.11.20至│月薪 │服務招待、環境清潔、機│
│ │97.03. 18 │25,000元│台台面清潔、機台故障排│
│ │ │ │除、帶領賭客至永佳公司│
│ │ │ │外之場所兌換現金。 │
├───┼─────┼────┼───────────┤
申○○│96.11 月底│時薪100 │騎乘車號JBX-606 號機車│
│ │至97.03.18│元 │,在永佳公司附近巷子內│
│ │ │ │與持記分卡之賭客兌換現│
│ │ │ │金 │
├───┼─────┼────┼───────────┤
癸○○│96.12.15至│時薪100 │騎乘車號ICQ-632 號機車│
│ │97.03.18 │元 │,在永佳公司附近巷子內│
│ │ │ │與持記分卡之賭客兌換現│
│ │ │ │金 │
├───┼─────┼────┼───────────┤
│辛○○│96.12 底至│月薪 │服務招待、辦理會員卡、│
│ │97.03.18 │25,000元│開分、環境清潔、機台台│
│ │ │ │面清潔、餐點發放。 │
└───┴─────┴────┴───────────┘
附表三




┌───┬─────┬────┬───────┬───┐
│姓 名│把玩之機台│賭博時間│兌換現金之地點│金 額│
├───┼─────┼────┼───────┼───┤
│亥○○│柏青哥 │97年2 月│臺北縣新莊市四│9,000 │
│ │ │2 日1 時│維路119 巷9 弄│元 │
│ │ │17分許 │3號 │ │
├───┼─────┼────┼───────┼───┤
│乙○○│滿天星(7P│97年2 月│臺北縣新莊市八│不詳 │
│ │K) │2 日3 時│德街58巷18弄 │ │
│ │ │2 分許 │ │ │
├───┼─────┼────┼───────┼───┤
│壬○○│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1,000 │
│ │ │日4 時3 │ │元 │
│ │ │分許 │ │ │
├───┼─────┼────┼───────┼───┤
│庚○○│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1,000 │
│ │ │2 日3 時│ │元 │
│ │ │41分許 │ │ │
├───┼─────┼────┼───────┼───┤
│未○○│柏青司洛 │97年2 月│同上 │1 萬多│
│ │ │2 日2 時│ │元 │
│ │ │35分許 │ │ │
├───┼─────┼────┼───────┼───┤
│辰○○│超級九線 │97年2 月│同上 │不詳 │
│ │ │21日2 時│ │ │
│ │ │49分許 │ │ │
├───┼─────┼────┼───────┼───┤
│甲○○│柏青哥 │96年6 月│臺北縣新莊市八│不詳 │
│ │ │間起至97│德街58巷18弄、│ │
│ │ │年3 月間│同市○○路176 │ │
│ │ │止,接續│巷7-11便利商店│ │
│ │ │5次 │前 │ │
├───┼─────┼────┼───────┼───┤
│戌○○│柏青哥 │97年2 月│臺北縣新莊市八│3,000 │
│ │ │21日3 時│德街58巷18弄 │元 │
│ │ │34分許 │ │ │
├───┼─────┼────┼───────┼───┤
│己○○│滿天星(7P│97年2 月│同上 │4,000 │
│ │K) │22日3 時│ │元 │
│ │ │8 分許 │ │ │




├───┼─────┼────┼───────┼───┤
│酉○○│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19,000│
│ │ │間 │ │元 │
├───┼─────┼────┼───────┼───┤
│子○○│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不詳 │
│ │ │22日4 時│ │ │
│ │ │25分許 │ │ │
├───┼─────┼────┼───────┼───┤
│卯○○│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3,000 │
│ │ │22日4 時│ │元 │
│ │ │38分許 │ │ │
├───┼─────┼────┼───────┼───┤
│寅○○│柏青哥 │97年2 月│臺北縣新莊市四│3,000 │
│ │ │22日2 時│維路119 巷9 弄│元 │
│ │ │46分許 │3號 │ │
├───┼─────┼────┼───────┼───┤
│天○○│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10,000│
│ │ │23日2 時│ │元 │
│ │ │56分許 │ │ │
├───┼─────┼────┼───────┼───┤
│午○○│柏青哥 │97年2 月│同上 │3,000 │
│ │ │23日2 時│ │元 │
│ │ │51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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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佳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