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927號
TPDV,106,司促,9927,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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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政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
│  │40821 元│06月05日起 │     │9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7│
│  │68752 元│06月05日起 │     │9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927號)
  緣相對人黃政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6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6 月4 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306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907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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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