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太平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賴榮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相對人為被繼承人賴榮洲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賴榮洲(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二日出生,住台中縣太平市○○街三0九號,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賴榮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榮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榮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榮洲之債權人,聲請人並以鈞院九十 年度民執未字第一四九六一號事件向賴榮洲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中債務人於民 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死亡,且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一一 七六條第六項、第一一七八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聲請鈞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自堪信為 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被繼承人賴榮洲之長子即相對人丙○○ 擔任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